杭州离婚律师

-张博

1896992531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离婚协议书财产分配原则 什么是间接协议离婚

添加时间:2022年9月15日 来源: 杭州离婚律师   http://www.kmlshy.com/

 张博,杭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离婚协议书财产分配原则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接下来由的为您具体介绍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配原则。


  一、离婚协议书财产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协议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2. 共同财产的分割;


  3. 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4. 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5. 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6. 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7. 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8. 双方当事人的签名;


  9. 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的为您介绍的离婚协议书财产分配原则以及相关知识。在实际当中,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后才具备法定效力。





什么是间接协议离婚

  所谓间接协议离婚,是指当事人先行协议别居,经过法定期间,通过当事人的申请再转变为正式离婚,故也称协议别居离婚。直接协议离婚无先行协议别居的要求,也即是一般意义上的协议离婚。目前,间接协议离婚制度只在斯堪地纳维亚个别国家得到承认。严格来讲,间接协议离婚不能成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种类,因为协议离婚的本质要件是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合意,除此之外不应再有其他实质性限制,而间接协议离婚制度无疑是把先行别居当作了承认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不符合协议离婚的特征。





联系电话:18969925316

全国服务热线

1896992531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