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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博,杭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恋人之间因有着特殊亲密身份关系,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并不明确,但分手后法庭相见,形成债务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恋人分手后,法院会怎么处理恋人间的情债告诉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首先,这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存在情感纠葛。发生这种情感纠葛的,有的是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有的则是婚外情。
二是争议钱款的数额增长趋势明显。随着经济发展,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动辄数万元、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也属常见。
三是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交织。在此类案件中,有的一方直接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养胎费、忠诚承诺等不同形式支付钱款,有的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为前述不同形式的“情债”。
四是欠债的隐蔽性强。有些案件名为“欠款”,但欠款合意之形成及款项支付之事实均无法查清,明显区别于正常类型的欠款纠纷。
五是债务纠纷的事实难以查明。情侣之间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是存在的。主张欠款的一方,往往将双方交往期间的各项支出均计算入欠款金额当中,增加审理难度。
究其原因,是由于如今浮躁的金钱观、物质观,使恋爱添加了功利色彩。以利聚必以利散,当各怀目的的情侣发现对方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后,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在所难免。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有几个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首先,要慎重处理公序良俗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界限。不能简单适用“契约自由”原则或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情债“的债务项目内容,若债务设定并未构成不道德的性关系的开始、继续或重新开始,不是相应的对价或酬劳,也没有明显有害于债务人法定扶养义务、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的履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不因当事人双方的婚外情关系而一概否认双方之间债务的合法性;
其次,着重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紧紧围绕原告主张欠款所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牢牢把握欠款合同纠纷的法律构成要件,一要有基础法律关系合意之达成,二要有款项实际支付之事实,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欠款关系。
再次,严格把握案件细节,从审查款项支付时间、项目、数额等法律事实及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着手,依法确认债务纠纷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生效及实际履行。
最后,明确审理思路,合理分配举证,灵活应用证据规则。对数额较大欠款,应着重审查当事人经济来源、实际履行能力、款项来源及去向、款项支付目的等。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需要,依法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陈述经过及对质,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或依法传唤一方当事人与己方证人 “背靠背”到庭陈述经过,如存在当事人无法对事实细节自圆其说,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实际欠款关系等存疑情形时,及时释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取证。
情侣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增进感情互赠礼物属人之常情,在财务方面也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大量存在。但一朝分手时,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为此,法官建议:我国的婚姻制度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每个人应遵守社会的道德底线,忠实自身的婚姻。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保留证据,当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保留书面证据,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款项支付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或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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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手费这个词,想必大家并不陌生。有的男人或者女人在分手后就会向对方索要分手费,那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女分手后可以索要分手费吗而要是可以索要的话,此时分手费的给付方式又是哪些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分手后可以索要分手费吗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因为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
2、索要分手费有法律依据吗“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
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索要“青春损失费”同样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
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4、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法院会根据情况予以判断如果是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分割或经济补偿,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但是,对于其他的所谓“分手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等等费用,都属于私下的约定,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所以如果闹到法院打官司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二、分手费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分手费的给付方式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付现。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当即给付对方分手费。付现方式是一种最现实最痛快的方式,大多不会发生分手费纠纷。
2、承诺。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承诺又包括欠条承诺、借条承诺、抵押承诺等。
欠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欠条而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借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借到对方金钱或财物的方式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抵押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并将自己的财物抵押给对方作为给付分手费的担保。
3、协议约定。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协议约定是男女双方设定分手费最具体、最全面的方式。
4、权利转让。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随着市场流通领域的日益成熟,权利转让方式越来越受人们青睐。
法院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但不能判决确定分手费因为以公力救济方式产生分手费缺乏法律依据。以上就是对“分手后可以索要分手费吗”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