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

-张博

1896992531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丈夫多次提出离婚家中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添加时间:2022年9月15日 来源: 杭州离婚律师   http://www.kmlshy.com/

  张博,杭州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丈夫多次提出离婚家中财产如何分割

我和丈夫是2009年9月份结的婚,婚后丈夫像变个人似的嗜酒如命而且常常夜不归宿,对我更是又打又骂,并多次向我提出离婚。我怀疑丈夫在外面有外遇但苦无证据。如果我现在同意离婚,那离婚后的财产将如何分割我和丈夫尚无子女,现有财产:一家有限公司,婚前丈夫与其弟合开的。我父母对于此公司也投入了一定资金 。 婚后以我名义购置一栋住宅和一辆车。还有,如果我同意离婚是否可以得到精神补偿。 --齐小姐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您所提到的公司,由于是婚前就存在的,除非你有相关的出资证明,否则很有可能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关于您父母的投入,则需您父母向你丈夫主张。对于婚后登记在您名下的房屋和车,则要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所购,若是,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您提到的精神补偿法律是没有规定, 中只规定了在上述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的特征: 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 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联系电话:18969925316

全国服务热线

1896992531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